|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郴州市新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利息43200元(利息计至2019年9月30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郴州市新居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64元,减半收取1482元,由被告***、郴州市新居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