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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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品榆工艺品有限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济阳支行 济阳县金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一品榆工艺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济阳县金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代偿款本息1826291.97元; 二、被告山东一品榆工艺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济阳县金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损失及违约金(以1826291.9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自2019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原告济阳县金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对登记编号为济济阳工商抵登字(2016)第03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中被告济南百风林家具厂所有的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款在上述第一、二项给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济南百风林家具厂、***、***、***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山东一品榆工艺品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六、驳回原告原告济阳县金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36元,由山东一品榆工艺品有限公司、济南百风林家具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