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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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给***66,797.99元”; 二、变更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吉0721民初2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给***299,711.36元”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给***293,072.23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0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库支公司负担62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人负担27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802元,由***负担15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负担665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