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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台红兴热镀锌有限公司
镇江市惠泽化工有限公司
镇江市欣泰化工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东台红兴热镀锌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镇江市惠泽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2617元及利息(以1261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东台红兴热镀锌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8-12-13
发布日期 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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