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钱塘智慧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新元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自动化仪表三厂 杭州派司新能源有限公司 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原告杭州派司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被告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至原告杭州派司新能源有限公司取回反应釜及支架; 被告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返还给原告杭州派司新能源有限公司已支付的货款人民币54000元; 被告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杭州派司新能源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780元; 被告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杭州派司新能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1982.2元; 六、驳回原告杭州派司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三、四、五项款项,被告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16元,由原告杭州派司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7115.5元、被告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700.5元。原告杭州派司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江苏巨能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7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1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