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宁化县城市经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宁化县城市经营有限公司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的房屋租金24,319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返还宁化县翠江镇新庙段安置房7-G(708)号房屋给福建省宁化县城市经营有限公司。 三、***应支付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 四、***已缴纳的租赁保证金1,000元,不予退还,作为违约金归福建省宁化县城市经营有限公司所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