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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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891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和案件受理费处理决定; 二、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891民初38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被上诉人六建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工程款1959925.5元及利息(1、以19410048元为基数,从2011年11月30日至2011年12月7日;2、以18410048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8日至2011年12月26日;3、以18361995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27日至2012年1月8日;4、以16361995元为基数,计算2012年1月9日;5、以10461995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10日至2012年4月23日;6、以9461995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24日至2012年4月26日;7、以9161995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27日至2012年4月29日;8、以9061995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30日至2012年5月17日;9、以8251995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18日至2012年5月27日;10、以7951995元为基数,从2012年5月28日至2012年6月10日;11、以7851995元为基数,计算2012年6月11日;12、以7451995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12日至2012年6月17日;13、以7151995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18日至2012年6月24日;14、以7091995元为基数,从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7月24日;15、以6991995元为基数,从2012年7月25日至2012年8月22日;16、以6891995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23日至2012年8月28日;17、以6391995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29日至2012年9月27日;18、以5891995元为基数,计算2012年9月28日;19、以5641995元为基数,从2012年9月29日至2012年10月11日;20、以5541995元为基数,从2012年10月12日至2012年10月31日;21、以5341995元为基数,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22、以5141995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1日至2012年12月9日;23、以4941995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10日至2012年12月26日;24、以4741995元为基数,从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月4日;25、以4381812.8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10日;26、以1653405.4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4日至2014年9月4日,以上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5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