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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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乐亭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乐亭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30746元、误工费9271.56元、护理费656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52584.56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83081.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元、营养费2400元,合计186721.61元50%为93360.81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乐亭支公司担负3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担负3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