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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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顺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街支行借款本金2700000元、利息82038.03元、罚息52118.44元、欠息复利2352.05元、罚息复利247.42元;并按合同约定计算支付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赵县顺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94元,减半收取14747元,由被告***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