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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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皓临置业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皓临置业有限公司代偿款项692550.14元及违约金34627.51元; 二、驳回原告成都皓临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34元,减半收取计591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4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