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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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宫市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邢台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邢台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货款2499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49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40%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40%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576.0元,减半收取计4,288.0元,原告***负担2100元,被告邢台振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