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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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鑫达顺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损失及施救费共计67780元; 二、驳回北京鑫达顺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北京鑫达顺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4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