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常熟市诚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3682.26元,(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23682.26元为基数计付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3682.2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4420元(原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99420元,由原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4420元,由被告淮安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根据上诉请求的金额,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