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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对原告***、***及第三人陆建云、张学宇所有的原崇左市瑞强预制厂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二、被告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及第三人陆建云、张学宇赔偿经济损失524640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开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或申请缓交不被批准仍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