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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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4902137号、第4902138号、第7702004号、第3911441号、第4167104号、第416710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床笠并销毁库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90000元; 三、驳回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20元,被告***负担4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