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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柳州欧舒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柳州市曾洁服饰有限公司
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柳州市濑江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
柳州市苏江贸易有限公司
柳州市运吉精细化工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柳州市苏江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柳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290000及利息人民币138630.9元、罚息人民币13697.06元、复利人民币4654.74元,总计2446982.7元(利息从2018年1月21日计至2018年12月20日止,罚息从2018年12月21日暂计至2019年1月11日,复利从2018年1月21日暂计至2019年1月11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依法另计至上述债务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柳州市运吉精细化工厂、柳州市濑江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广西柳州欧舒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柳州市***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柳州市苏江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柳州市苏江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376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公告费300元,以上合计26676元,由被告柳州市运吉精细化工厂、柳州市苏江贸易有限公司、柳州市濑江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广西柳州欧舒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柳州市***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5
发布日期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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