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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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69739.69元; 二、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保险理赔款28593.0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9元,原告***与被告***自愿各自承担63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汇款或转帐,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0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