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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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恒宝鼎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荷塘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 二、限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新城广场证券营业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支付代理费2,189,006.1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2,189,006.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9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三、驳回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4,35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353元,合计108,706元,由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承担54,353元,由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新城广场证券营业部共同承担54,3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