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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风楚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北荆风楚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2019年7月24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期间的利息2066.67元,合计102066.67元; 被告湖北荆风楚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9年10月25日起支付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 被告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33元,由被告湖北荆风楚韵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昌顺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