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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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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百顺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皓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00元。

二、被告河南百顺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皓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利息共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借款期间一年内的未付利息9844444.45元。第二部分为逾期利息,分两笔分别核算:第一笔以人民币一亿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9年1月27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第二笔以人民币一亿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9年1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被告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百顺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北京皓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百顺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河南百顺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1098511元,由原告北京皓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河南百顺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485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2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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