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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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2730执826号 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傅飞翔: 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傅飞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黔2730执826号,执行依据:(2019)黔2730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支付货款308595.4元、违约金100000元和迟延履行违约金(从2019年6月14日起以308595.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1.5计算至款项清偿时止)、诉讼费7830元和保全费2563元。本案执行费6029元,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7750.78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未清偿的违约金及迟延履行违约金。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2730执826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20年12月10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