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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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德化优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永春县爱乐水疗酒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永春县爱乐水疗酒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省德化优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49144元及其从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福建省德化优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45元,由永春县爱乐水疗酒店、***负担16042元,由福建省德化优之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3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395元予以退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