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门支行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903执恢325号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门支行、於波、刘红娣: 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门支行与被执行人於波、刘红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舟普六商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4日依职权恢复执行(2016)浙0903执377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於波、刘红娣支付欠款300000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中,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门支行于2020年10月22日出具书面结案申请书,申请书载明:被执行人已归还贷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8843元。申请结案。至此,本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