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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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精瑞涂料有限公司 浙江九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嘉善金联水泥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421执1940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嘉善金联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精瑞涂料有限公司、浙江九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1864.2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九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款项43277.2元,用于支付申请人41864.20元,支付本案诉讼费885元,执行费528元,申请人确认案件执行完毕,故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至此,嘉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421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嘉善金联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精瑞涂料有限公司、浙江九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