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2730执恢113号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冯万刚、冯仕兵: 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万刚、冯仕兵追偿权纠纷一案,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730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冯万刚、冯仕兵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终结本案执行程序。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依职权恢复本案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万刚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冯万刚归还申请人29000元,申请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请求。现该案被执行人冯万刚已主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黔2730执恢113号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于2020年8月12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