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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云南光泰投资有限公司与昆明山水度假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前卫西路KCD2011-35号地块定向开发、回购协议》于2018年3月21日解除”; 二、维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昆明山水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区前卫西路KCD2011-35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办理至云南光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三、维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云南光泰投资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四、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判决,即“驳回昆明山水度假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变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初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云南光泰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昆明山水度假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项180175113.48元”; 六、云南光泰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按年利率8%向昆明山水度假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项180175113.48元的利息,其中,5000万元从2014年1月7日起计息至付清之日止;3550万元从2014年2月12日起计息至付清之日止;8550万元从2014年7月11日起计息至付清之日止;其余款项从2018年3月21日起计息至付清之日止; 七、云南光泰投资有限公司已付昆明山水度假投资有限公司的2000万元定金不予返还; 八、驳回昆明山水度假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云南光泰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96717元,昆明山水度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9343.4元,云南光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1737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2275元,由云南光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0790.29元,昆明山水度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3676.92元,云南光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87113.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