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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被执行人袁文彬名下设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的账户(账号:62×××53_156_1)、设立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新钢支行的账户(账号:62×××78)、设立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62×××00)的冻结; 二、解除袁子恒名下设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健世纪支行银行的账户(账号:62×××75_156_1)、设立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新余城南支行的账户(账号:15×××55)、设立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治支行的账户(账号:62×××91_156_1)的冻结; 三、解除曾俐名下设立于深圳分行地铁大厦支行银行的账户(账号:62×××18_20001)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