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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
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
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东安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和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853.19元,其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支付被告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东安分公司垫付款28,571.18元,支付原告***282.0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在无责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6.51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安支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523.4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计341元,由被告***负担239元,被告湖南省永州汽车运输总公司东安分公司负担1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25
发布日期 20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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