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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33182836.81元,返还垫付款15365698.03元,合计48548534.84元; 二、被告绍兴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3000万元、未缴出资4000万元,合计7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三、被告***在抽逃出资98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东台恒舜数控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5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9543元,由被告东台恒舜数控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