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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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理吉时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欠原告大理吉时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6174.29元,本息共计56174.29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5%计至2020年1月1日,2020年1月2日起利息按月利率2%另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后计602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3-10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