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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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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702300.39元(其中给付原告***455856.94元,此款汇入***账户;给付被告石化公司246443.45元,此款汇入石化公司账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54元,由原告***负担411元,被告石化公司负担2243元。被告石化公司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垫付,原告在返还被告上述款项时已予以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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