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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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光电玻璃(东莞)有限公司 东莞市大岭山实业发展总公司 广东优宝泰光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1972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 三、广东优宝泰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赔偿中介费损失43780元及装修损失231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广东优宝泰光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430元,保全费3819元,合计14249元(***已预交),由***负担4000元,广东优宝泰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249元。结合上述诉讼费的负担情况,在本判决执行时,由广东优宝泰光电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补缴诉讼费10249元,一审法院应向***退回诉讼费10249元。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已由***预交2780元,已由广东优宝泰光电有限责任公司预交7618元,合计10398元,由***负担2780元,由广东优宝泰光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6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