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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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鼎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定淮门支行 南通市金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苏0106执2635号 南通市金厦置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南通鼎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通鼎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相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南京定淮门支行;开户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账号:62326361001********。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