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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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华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731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73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173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市华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佛山市顺德区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3603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款696030元(1636030元-94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8月11日,以工程款1636030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佛山市顺德区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467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29676.7元[佛山市顺德区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顺德区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佛山市华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8676.7元;反诉受理费36497元[佛山市华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华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0952.6元,由佛山市华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0752.6元,由佛山市顺德区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1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