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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扬州市港湾大件吊装有限公司
南通蛟龙重工船务有限公司
上海纵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上海纵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港湾大件吊装有限公司所欠款26000元。

案件受理费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0元(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2019-10-10
发布日期 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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