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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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台州市椒江区杏林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台州分行8801××××8351账户中的存款32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温州智信堂参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我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