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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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中泽华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海大观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宁海大观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17000元。 如果被告宁海大观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宁海大观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原告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海大观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