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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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鼎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和保证金合计140322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1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29元,减半收取计8714.50元,由被告温州市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