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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开户行:建行无锡滨湖支行,帐号:32×××37;开户行:交通银行河埒口支行,帐号:32×××89)的冻结;

二、解除对无锡金铃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无锡金嘉源文旅投资有限公司、无锡金凯置业有限公司、无锡金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锡金铃集团销售有限公司、无锡金铃集团金铃配件有限公司、无锡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区金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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