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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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双盈担保有限公司 青岛百松时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百松时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双盈担保有限公司代其偿还的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099614元,同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9700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39966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7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