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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城商初字第1166号

原告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兵,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民、王延丽,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鹏亮,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姚金花,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王浩光,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王鹏亮、姚金花、王浩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原告山东君邦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被告王鹏亮、姚金花、王浩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尹文花

人民陪审员苏永杰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均善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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