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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4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 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80000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96000元; 四、徐州誉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24000元,徐州博文运输有限公司对该项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22元,保全费1528元,合计5850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34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负担2808元,徐州誉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博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7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22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72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公司负担2074元,徐州誉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州博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51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