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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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河北得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欢坨矿业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号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事故保险金人民币7879.1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赔偿原告***事故损失人民币1281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承担100元、被告***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