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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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编号32220171101007997958贷款本息共计11693.76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之后的本金罚息以7300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940.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编号32220180310011778162贷款本息共计14756.33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之后的本金罚息以12000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766.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编号32220180310011777988贷款本息共计30742.36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之后的本金罚息以25000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1596.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编号32220180511017175448贷款本息共计1777.27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之后的本金罚息以1500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85.1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编号32220180616021491944贷款本息共计2255.68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之后的本金罚息以2056.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借款合同编号32220180822026563877贷款本息共计1504.20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14日之后的本金罚息以1300元为基数、利息罚息以73.8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损失5693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62×××62)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元,减半收取7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