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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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 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东方鸿业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天津市津丽湖投资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本金3.81亿元,并支付相应的资金成本(资金成本的计算方法为:2013年4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3日至2018年9月27日,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81亿元为基数;上述资金成本的计算标准均为年10%;执行中应扣除已经支付的2500万元资金成本); 二、驳回天津东方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75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82558元,由天津滨侨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3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