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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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20)川0681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四川昌达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成都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签订的《居然之家加盟店特许经营合同》于2020年3月17日解除”、第三项:“驳回四川昌达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20)川0681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成都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四川昌达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加盟费3000000元并赔偿四川昌达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违约损失2790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880元,由成都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负担32186元,四川昌达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880元,由成都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 发布日期 | 2020-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