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济宁市燎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古槐路支行 济宁荣德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兴唐支行 浙江嘉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申强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民初27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8民初27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对济宁市燎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清偿的借款本息,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责任范围以应收账款总额9052万元为限); 四、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5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40530元,由济宁市燎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山东申强经贸有限公司、济宁荣德经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鉴定费70866元,由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433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担35433元;浙江嘉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鉴定费45930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4400元,由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7200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担2472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2-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