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汝州市闽仁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光明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洽洽食品有限公司“包装袋(山药脆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山药脆卷产品。 二、被告汝州市闽仁食品有限公司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洽洽食品有限公司“包装袋(山药脆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山药脆卷产品。 二、被告汝州市闽仁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洽洽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0元,由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光明超市负担50元,由被告汝州市闽仁食品有限公司负担4900元,由原告洽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