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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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价款2612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新疆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10739元(已计算至2019年11月12日,之后利息损失以本金261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的1.5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7782元,由被告新疆锦泰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