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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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金旭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铜陵金旭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50492200.382元; 二、驳回铜陵金旭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1233元,由铜陵金旭矿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000元,安徽大昌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812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23 |






